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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七點修正案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 病 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者,其成績由學校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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