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太平區坪林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臺中市太平區坪林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經本校104年6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本校108年2月13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經本校114年2月12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二)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三)臺中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四)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中市教小字第1040014591號及1040021356號函

二、目的

(一)幫助學生了解自己的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
      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

(二)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協助學生家長瞭解學生在校之學習過程與學習結果,以便家長對學
      生提供必要的補救與協助。

三、「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組織成員:

(一)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教務主任、學務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
      長、生教組長、輔導組長、特教組長、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低中高
      年段代表,共13人。

(二)由註冊組長負責籌畫及執行相關事宜。

四、「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任務執掌:

(一)定期評量缺考學生之成績計算方式。

(二)學期結束,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
      七日內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向學校申請複查仍有疑義時,由本小組
      審議。

(三)學校學生修業期滿,其畢(修)業資格之審查。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
                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
                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
                     殊表現等。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臺中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九條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方式:

(一)採紙筆測驗,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

(二)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三)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缺
      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學期成績計算方式:

    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50﹪,各領域平時評量項目及占分比例由學年老師共同訂定之,每學年配合課程計畫繕寫時程,完成各學年學習評量計畫後送交課發會審議通過,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八、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評量紀錄及運用

(一)各學習領域之任課教師應於平日盡量採用多元方式來評量學生之各種表
      現,以做為各評量項目之評定依據,原始評量資料由任課教師自行記錄
      與運用。

(二)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及學生一次;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
      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
      分數之轉換如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請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
      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十、畢業成績計算方式

  • 畢業成績以加權方式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低年級*1+中年級*2+高年級*3)/6=畢業成績。
  • 各年級學期總成績計算方式以各領域所占節數比例加權。
  • 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
     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2)一學期內中輟未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
     以上。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十一、每學期由註冊組於成績單上確實落實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之預警提醒,並由導師及各處室依權責進行輔導及補救教學等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丙等以下者,各校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丙等以下者,學校須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

十三、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為維護學生權益,應予保密,非經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本人之同意,學校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可後自107學年度起實施,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