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太平區坪林國民小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113 年7月30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如下::指事件之一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為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為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本規定依性平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性別認同定義為:指人人對自歸屬屬性別之認及接受。
-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為式;其範圍,應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
前項檢視說明會,本校得採電子化會議為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周 。
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 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本校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性平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校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四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 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第五章 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為法
-
性平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校園性別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屬本校者,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者,應向本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
本校為事件管轄學校,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非本校時,應以書面通 行為人現所屬
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本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前項本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人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 當事人。
-
依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
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校長、教職員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有終身或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校園性侵害以外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必要時應依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他人為學生,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相當者,準用之。
前項校長、教職員工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
-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本校 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前項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事由,本校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其工作權責範圍為議決受理與否事宜。
二十三、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本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者,視同檢舉,由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移請性平會依前點規定辦理。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 或接獲不受理通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 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校支應。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 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性平法為調查處理。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 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 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本校應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本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本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 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本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
第四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
性平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處置之性質、執行為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 中。
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學校之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為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
前項第四款之措施,行為人為學生時,得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前項處理結果,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處置措施及議處結果。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
-
本校申復收件單位為生教組,其相關資訊如下:
-
電話:23927677#721
-
傳真:23920707
-
電子郵件:ples721@ms.ples.tc.edu.tw
-
本校申復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 申復人申復結果。
-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 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有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
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為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一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第六章 附則
-
本校應將防治準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
本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性平法及防治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規定由性平會研擬,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